一、商标异议答辩的程序:
(一)异议答辩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答辩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因此答辩人应当保留收件信封,确保作出的答辩在有效期内。
(二)商标异议答辩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答辩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只需签字或盖章即可。
3、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4、商标异议书副本。
6、相关证据材料:主要针对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来提供。可参考如下证据材料:
A、答辩人的历史、简介及主要产品。
B、答辩人商标的设计说明及最初使用时间。
C、答辩人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D、答辩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获奖情况。
E、答辩人近年在全国的广告情况。
F、答辩人近年在全国的销售情况。
G、有关答辩人及商标的报道情况。
H、答辩人商标作为著名或驰名商标的受保护情况。
(三)复审请求
若答辩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供的资料:
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即为异议期)。
在三个月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答辩,被异议人限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异议裁定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3.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证据资料:(一)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权利的证据,包括广告推广发票,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二)使用该商标产生的影响和经济利益,获得的各项奖励和荣誉,社会反响和认同度等证据. (三)异议人企业历史和发展历程说明,证据最好是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可视同原件。
特别注意:异议期限为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答辩期限为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