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在上个月19号才刚刚专门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迪士尼”商标保护行动,时隔一个月,就有维也纳酒店侵权迪士尼商标而被立案查处并罚款十万。那么,如何判定维也纳构成商标侵权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可见,维也纳酒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擅自使用“迪士尼店”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这种行为已经是构成了商标侵权。此外,一些酒店和上海迪士尼乐园的距离相差十几公里,却借着“迪士尼店”的名号,把消费者误导到很远的地方,这又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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