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菌剂执行标准GB6
生物有机肥执行标准NY
复合微生物肥料执行标准NYT
有机物料腐熟剂执行标准NY
有机肥料标准执行标准NY
复混肥执行标准GB9
掺混肥执行标准GB8
有机无机复混肥执行标准GB9
缓释肥料执行标准GBT 9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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