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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单方面缩短试用期吗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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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认证状态: 已认证
信息状态: 已过期
信息类别: 法律咨询
详细地址: 杭州-
详情介绍
在日常的劳动法律纠纷争议解决实务操作流程中和我所劳动法律专项专职执业律师日常工作中,常常会接触到与劳动合同里规定的试用期条件及其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及案件承办代理工作。对此专业领域,我所劳动争议专项专职律师积累了较为丰厚的实务操作经验,并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和深邃看法。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实际案例中,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单方面缩短试用期吗,故此课题就成为实务中一大具有争议的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实务中一大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课题之一,具有探讨价值。故本文就将以此为题,结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准解读与深入解析,同时援引学界通说和主流司法观点,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解析,对此问题试申言论述之,以求对于现有的和潜在的企业客户有所裨益。一、律师意见:用人单位缩短试用期前须征求劳动者本人同意。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总结: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缩短劳动者的试用期对劳动者来讲是有利的,所以无须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见即可缩短,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和选择的期间,而不仅仅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考察的期间,若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入职期望,其可以提前3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单方缩短了试用期,这无疑侵犯了劳动者的考察和选择权利。综上,试用期的缩短和延长均是试用期限的变更,亦是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均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有效,并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情况可来电本所杭州劳动律师。hzldlaw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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