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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拘留委托律师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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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认证状态: 已认证
信息状态: 已过期
信息类别: 法律咨询
详细地址: 广州-
详情介绍
援助: 刘律师团队QQ:47 :8: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团队成立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有许多成功案例: 1、朱某某危险驾驶罪辩护缓刑成功! 2、赖某某危险驾驶案辩护缓刑成功! 3、柯某某盗窃案辩护缓刑成功! 4、马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缓刑成功! 5、陶某某抢夺案成功办理检察院不起诉! 6、甘某某组织卖淫案取保候审成功! 7、蔡某某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 8、李某某盗窃案取保候审成功! 9、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取保候审成功!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无法,又未指定其他亲友代为辩护律师而向办案机关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书写委托材料,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意愿。有明确的拟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材料转交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没有具体委托对象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材料转交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辩护律师。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办案机关转达。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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